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案——深化检残全程联动,为残疾人家庭提供生活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赵某甲(女,2008年4月出生,三级智力残疾)父母协议离婚,赵某甲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2024年5月,王某因患病导致二级智力残疾、四级肢体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后赵某甲亲属向赵某甲的父亲赵某讨要抚养费,被赵某拒绝。2025年10月,赵某甲的外婆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对赵某提起索要抚养费诉讼,并申请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二、履职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发现,赵某甲母女二人均为残疾人,家庭收入微薄,生活十分困难,赵某在离婚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针对赵某甲家庭的特殊情况,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残联立即召开专题协商会,研究确定“诉讼追索抚养费+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综合救助方案。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赵某甲发放司法救助金,及时纾解其家庭急难。同时,决定对赵某甲追索抚养费诉讼支持起诉,并获法院支持,判决赵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赵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支付抚养费,县人民检察院又帮助赵某甲协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推动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抚养费最终得以执行到位。此外,与民政部门对接,成功帮助赵某甲及其母亲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在诉讼过程中,县残联入户了解赵某甲及其母亲王某的就业意愿。协调其居住地周边工疗车间,帮助二人进入爱心企业工作,通过“工疗结合”的模式实现自食其力;牵头民政部门组成帮扶小组,每月定期上门走访,视情提供临时照护资源,减轻家庭照料负担,针对赵某甲智力残疾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交能力训练,帮助其逐步建立生活自信。
三、典型意义
有多名家庭成员系残疾人的家庭一般抗风险能力较弱,面对重大变故容易陷入危困状态,对于这类残疾人家庭应当重点关注、及时救助。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时应当充分考虑多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加大救助帮扶力度。残联组织要经常性走访多残疾人家庭,动态了解其家庭情况,发现发生重病、意外、遭灾等情况的要早干预、早救助,让更多残疾人家庭能够获得稳定的依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