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创业”开公司当老板 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如今,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方式也“层出不穷”——买黄金、炒虚拟货币、直播打赏……甚至注册空壳公司申请商户收款码,都成了他们转移赃款的渠道。近日,广东省始兴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2024年10月,被告人林某受名叫“阿杰”的人的指使,在广东省某县注册为“汽车信息咨询部”个体工商户,并在该地一家银行申请商户收款码,用于帮助“阿杰”收取资金后取现交由他人并从中获利。经查,该商户收款码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多次收取他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其中陈某等六人转入的共计33199元是电线网络诈骗资金。另查明,案发后林某的家属已赔偿五名受害人共计23349.9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赔偿部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近年来,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帮忙收款”“跑分”“刷流水”等名义,诱导普通人成为洗钱链条上的“工具人”。
本案中,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其注册空壳公司、申请商户收款码的行为,实质上是为诈骗资金提供了“合法外衣”和转移通道,客观上帮助了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法律对此类行为“零容忍”,一旦查实,必然追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警惕“帮人收钱就能赚钱”的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松赚快钱的背后往往藏着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素芬 朱金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