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人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监督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全链条监督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刘某某(男,案发时17周岁)、乔某某(女,案发时16周岁)因购买游戏装备,临时起意实施盗窃。2023年12月,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均被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内,二人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报告活动情况,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并经过技能培训考取了电子商务中级证书。刑罚执行完毕后,刘某某、乔某某顺利通过某公司初试,入职时该公司要求二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5年2月,刘某某、乔某某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以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出具证明。2025年2月10日,二人向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监督申请。县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特殊法律制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而未封存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2025年2月13日,该院对刘某某、乔某某监督申请开展调查。


调查核实 一是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通过查阅卷宗、走访调查,查明二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二是了解公安机关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理由。通过询问派出所工作人员、走访县公安局,了解到其不出具理由系涉案卷宗未标记犯罪记录封存。同时,还发现公安机关存在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落实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三是借助大数据开展类案排查。结合前期调查情况,县检察院认为,刘某某、乔某某犯罪记录未封存并非个案,为进一步查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情况,县检察院借助大数据技术对辖区近五年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筛查,发现公安机关应封存未封存犯罪记录线索56条。


监督结果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县公安局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存未封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于2025年2月24日向县公安局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县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核查,及时将刘某某、乔某某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为二人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二人顺利入职。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依法规范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和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流程。


工作延伸 为深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去除“标签化”,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县司法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县法院未按规定向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被告人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36件,县司法局对4件解除社区矫正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封存。针对上述问题,县检察院邀请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问题,督促整改纠正。同时,组织同堂培训,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优化工作流程,增强保密意识,严控可查询范围,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高质效运行,合力提升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规范化水平。2025年以来,县公检法司四部门共封存犯罪记录45件次,封存率达100%,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涉案未成年人均无再犯罪。


【典型意义】


一是以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服务高效能社会治理。检察机关摆脱传统未成年人保护个案监督模式,注重借助大数据技术筛查,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在“依申请被动监督”的同时,注重“依职权主动监督”,有效提升了监督主动性,实现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再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为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服务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


二是以全链条式检察监督,助力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再犯罪,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犯罪记录封存个案监督申请时,应坚持全面审查,通过全链条检察监督推动刑事诉讼各环节共同妥善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助力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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