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3-13)案例分析80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污水处理  源头治理【基本案情】武川县位于呼和浩特市重要生态功能区,黄河支流发源地,县域污水处理系统有序运转对于黄河流域呼和浩特段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某污水处理厂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唯一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1.68万平方米。该污水处…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污水处理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武川县位于呼和浩特市重要生态功能区,黄河支流发源地,县域污水处理系统有序运转对于黄河流域呼和浩特段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某污水处理厂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唯一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1.68万平方米。该污水处理厂存在进出水水质多次显示异常、监测数值长期恒值、二期工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多次超标排放污水、超负荷处理污水等问题。长期以来,其将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对周边生态环境及黄河支流造成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4年5月,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线索,线索显示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某污水处理厂排出污水氨氮、总氮、氟化物、粪大肠杆菌多项指标多次超标。

确定监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统筹安排、改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责。某污水处理厂作为武川县唯一污水处理厂,长期运行不规范,超标外排污水,破坏生态环境,武川县人民政府未能及时依法履行对污水处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4日针对武川县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调查取证。通过调取某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据材料,询问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对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水质进行鉴定,查明某污水处理厂存在进出水水质多次显示异常、监测数值长期恒值、二期工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多次超标排放污水、超负荷处理污水等问题。

监督意见。2024年8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武川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某污水处理厂运行不规范的监管职责,对涉案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县域内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

监督结果。收到检察建议后,武川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提出初步整改方案。为论证整改方案科学性与可行性,2024年8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整改推进会。武川县人民政府、武川县生态环境局、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邀请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列席。经讨论,确定“前端排污企业完善监管、避免污水偷排,末端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中端污水管网全面摸排,避免污水跑冒”的整改方案。2024年10月8日,武川县人民政府回复已督促某污水处理厂投资5000余万元进行技改升级;对全县排污管道渗漏点位15处进行了整改;为县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排入管网污水水质达标。同时,拟新建一座2万m³/d污水处理厂,从根源上解决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正在报批阶段。

中止审查。2024年11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确认某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完成,暂未出现外排污水水质超标问题。鉴于武川县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全县污水管网改造方案,但存在冬季难以施工等客观原因,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跟进监督。2025年3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2025年1至3月某污水处理厂仍存在超标排污、超负荷运行、流量计异常问题,武川县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提起诉讼。2025年4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武川县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流量计异常、超负荷运营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县域内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同年8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诉讼结果。诉讼过程中,武川县人民政府继续整改,投资3700余万元,新建雨污分流改造管网13.07公里,修复破损缺陷排水管道2.46公里。武川县新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完成报批手续并开工建设,总投资1.1亿元。法院调取某污水处理厂2025年4月至11月污水入口、排口相关数据显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流量计异常、超负荷运营问题已经得到解决。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2025年12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水质超标,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手段,排查影响污水处理的深层次原因,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污水消纳问题源头治理。在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发现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整改,整顿县域内污水处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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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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