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兰某离婚纠纷案 ——发挥工作站阵地作用 帮助父女修复亲子关系
【基本案情】
卢某(女)与兰某(男)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卢某与兰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致使生活不睦。卢某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卢某与兰某分居两年以上,卢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女儿表示愿意和卢某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与做法】
审理法院认为,卢某、兰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卢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且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也愿意同卢某共同生活,故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卢某抚养,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审理中,法院了解到兰某长期疏于关爱女儿,导致亲子关系淡漠,遂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兰某到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助推兰某修复与女儿的亲子关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被告与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失和,与妻子感情不睦,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审理法院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阵地作用,运用与当地妇联、共青团、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对被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通过回访掌握教育指导成果,促进亲子关系修复,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