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的,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11-17)案例分析168

    (1)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黄某系原审被告单位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至11月,某工程公司承建某高速公路便道工程期间,在开挖至某山坡时,有部分废弃的土石滑落至坡下林地内,造成林地植被受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后,现场口头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对受损林地进行修复。黄某主动投案,并组织人员对受损林地恢复种植。经勘查鉴定,某工程公司施工的便道在受损林地正上方,林地被垮塌的土石掩埋,受损林地坡度约60度,受损面积117亩。受损林地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后经相关部门到林地复垦现场检查,验收结果合格。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新植苗木生长良好。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工程公司及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某工程公司、黄某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决定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某工程公司在实施高速公路便道工程过程中,因地势陡峭、施工难度大等客观因素,在某些路段出现部分土石滑落,造成林地被损坏的后果。某工程公司事后积极采取植被恢复措施,目前被损林地的植被生长情况良好,已经通过验收,林地用途并未被改变。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某工程公司及黄某存在倾倒土石废方损坏林地的主观故意,故某工程公司及黄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无罪裁判。
  (3)典型意义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树立环保意识,但不能因发生损害后果就进行客观归罪。本案中,林地被损主要是由于地形等客观原因造成,在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某工程公司及黄某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审查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无罪裁判,充分体现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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