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袁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归还袁某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自动履行,袁某遂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0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刘某某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并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卡上的36万元陆续全部转出,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8月11日,刘某某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决定罚款1万元后仍未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衡东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5日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衡东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13日立案侦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18日提起公诉。同年6月1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