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09-16)案例分析98

(检例第210号)

【关键词】

虚假诉讼篡改证据综合履职不批捕复议

【要旨】

认定虚假诉讼罪,应当把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行为人虽然篡改部分证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批捕复议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促进对复议决定的理解认同。对行为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使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966年4月出生,四川资阳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8年3月8日,杨某为扩大公司经营项目,引种柑橘树,经中间人介绍,与贺某等四名农户就购买6.3万株柑橘苗事宜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员工钟某以个人名义与上述农户分别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柑橘苗的定购数量、价格、质量和交付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但对交付标准、解除协议的条件及后果未约定。其中,对违约责任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株柑橘苗5元钱的标准计算)”。3月9日,杨某安排钟某通过公司账户使用公司资金,按照每株1元钱的标准向上述农户支付预付款6.3万元。后因中间人死亡,其原承诺的由农户负责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迟迟未果,直至2018年6月30日履约期满,该协议仍未实际履行,柑橘苗未移挖。

因柑橘苗市场价格持续下降,且公司资金短缺,2020年初,杨某向贺某等提出退还预付款6.3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将原协议甲方由“钟某”改为“四川资阳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加“植物检疫证书”为交付标准,伪造“如不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有权解除协议”以及“已收取的定金、柑橘苗款、其他任何款项应全额返还”等内容,于2020年9月23日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协议”“返还购苗款6.3万元及资金占有利息”“支付违约金2.52万元”。法院两次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未实际主张违约金问题。后因贺某等农户向法庭提交了原始协议,致使杨某篡改协议的行为被发现。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协议与原始协议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方面存在差异,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20年11月8日将线索移送简阳市公安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简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侦查,于2021年3月22日对杨某刑事拘留,于4月2日以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图片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讨论案件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农户协商并支付预付款,柑橘苗的购买方名为钟某实为公司,贺某等农户对此是明知和认可的。因此,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杨某与农户协商退还预付款而未果,是属于发生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民事纠纷,农户对此也是明知和认可的;杨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协议履约人等行为,但主观上是为能够有权起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图片

检察官走访当事人

2021年4月9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捕理由说明书,阐释了不批捕的理由。同日,杨某被释放。

(二)不批捕复议审查

2021年4月14日,简阳市公安局认为杨某篡改民事合同主体,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化,并致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妨害正常司法秩序,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有错误,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检察官调阅原案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表现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根据查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归属、资金支付主体等事实,可以认定原始协议中的甲方(即钟某)实际上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杨某篡改履约人,只是使原始协议形式上发生变化,并没有导致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化。协议双方未实际履约、期满近两年后协商退还预付款但未果等事实,可以认定民事纠纷真实发生,并非虚构。杨某篡改协议,目的是能够通过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其“返还购苗款6.3万元”的主张,实为争议内容。因此,杨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规定。

2021年4月21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维持原不批捕决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座谈,主动加强沟通。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表示认可,未再提请复核。5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杨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图片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

(三)综合履职

对办案中发现的杨某故意篡改证据的违法行为,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依法给予杨某司法处罚的检察建议。2021年5月25日,法院对杨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杨某接受处罚,按期缴纳了罚款。

【指导意义】

(一)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判断是否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了达到胜诉目的,篡改了部分证据,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如果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理复议案件应当注重沟通,促进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的理解认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决定。办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案件时,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

(三)应当强化综合履职,提升检察监督质效。虚假诉讼行为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信、司法秩序。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应当强化综合履职,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破坏正常民事诉讼秩序,需要给予司法处罚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二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办案检察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秦敏 全青飞

案例撰写人:钱小军 罗娜 周明伟 蒋琴琴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246

分享给朋友:

“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 的相关文章

“组团”买卖虚拟货币转诈骗资金 两男子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鲁维佳 园园)明知可能是网络诈骗犯罪资金,仍雇人取现并购买虚拟货币给对方,帮助转移资金。日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网络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 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4月27日早上6点,黄某在自家自建房二楼楼顶拆四周围墙,在未设置有效警示牌的情况下,将拆下来的红砖块从二楼楼顶扔到一楼地面。当天早上7点,黄某抱着约6块拆下的红砖块走到二楼楼顶北侧围墙…

卖了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涉嫌盗窃罪

“早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绝对不会偷偷找回已经卖出去的游戏账号。”王某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出售后又恶意找回,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是某款网络游戏的忠实爱好者,在注册该游戏时绑定了自己的社交账号,陆续在游戏账号中充值了五六万元,用于购买游戏皮肤与道具。2023年9月3日,因工资还没发生活开…

入职10天财务经理疏忽大意被骗85.8万元法院判决其应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赖志凯 通讯员毛希彤 孙青)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兼出纳李丽萍(化名)入职第10天遭遇了电信诈骗,在与公司领导的办公室面对面的情况下,既未找领导当面核实,亦未通过微信或电话核实情况,甚至还在未按公司以往对外付款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转账导致公司损失85.…

近期这三类涉老年人电诈案件要警惕

今晚报讯(记者王赫岩 通讯员袁丽 赵中贺)记者从天津市公安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运用“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对涉老年人电诈案件加强分析研判,持续推进破案攻坚,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截至目前,天津公安机关梳理发现,我市涉老年人电诈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冒充电商客服类、虚假…

福建南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八月十五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在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鹅仙洞保护片区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审理期间,被告人自愿购买高清红外相机四部,用于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监测保护,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