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符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8-27)案例分析147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符于2021年之前采挖、收购野生金豆(俗称“金柑”)。2021年9月7日,野生金豆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符为牟利目的,未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自己于2021年之前采挖或购买并培育在农业合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符于2021年之前采挖、收购野生金豆(俗称“金柑”)。2021年9月7日,野生金豆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符为牟利目的,未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自己于2021年之前采挖或购买并培育在农业合作社大棚内的野生金豆通过抖音平台及线下交易等方式向他人出售金豆共计10株,获利10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符培育在合作社大棚内的金豆779株(活株)。经鉴定,案涉金豆均为野生起源,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检察机关对王某符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扣押的金豆活株就地或者迁地保护修复;1万元用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公司投保生态修复保护保险,履行对福鼎市太姥山风景名胜区陆域范围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保护之替代性修复措施。

裁判结果

福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野生植物金豆,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被告人王某符未经批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王某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自首、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劳务的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野生金豆活株移交有关行政部门。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福鼎市太姥山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列入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入选中国国家自然遗产目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宁德世界地质公园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人,同时主动征询、协调对接有关行政部门,考虑到野生金豆物种生态修复需要运用野生植物生境适宜性、回归生境契合性评价等专业技术措施和被告人客观上没有足够能力及条件开展相关直接生态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采纳生态技术调查官替代性生态修复建议,准许被告人自愿缴纳一部分生态修复费投保生态修复保护保险,通过对太姥山风景名胜区陆域范围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投保的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本案审理对引导当地群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名胜区内林草植被,警示、震慑不法分子盗挖、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科学保护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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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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