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泉、徐某松、钟某、曾某平非法采矿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8-27)案例分析145
基本案情202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泉、徐某松、钟某、曾某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张某强(已判决)、周某伟(已判决)雇佣8名工人在武夷山市某山场通过“原地浸矿”的方式采矿。案发后,经鉴定,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264.2万元。裁判结果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泉、徐某松、…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泉、徐某松、钟某、曾某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张某强(已判决)、周某伟(已判决)雇佣8名工人在武夷山市某山场通过“原地浸矿”的方式采矿。案发后,经鉴定,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264.2万元。

裁判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泉、徐某松、钟某、曾某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264.2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邱某泉、徐某松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劣迹,属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外,还破坏植被、污染水源、导致水土流失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且四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未进行修复,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四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8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武夷山地区储有众多不可再生的宝贵矿产资源,本案被告人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地区以原地浸矿法采矿,损害了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危害到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环境系统稳定性。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聘请生态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生态技术调查官对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水体环境、水生物危害、植被地破坏、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专家意见,使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生态技术调查官还重点针对采矿行为的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提供了技术支持,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可实现“一案一修复”。人民法院结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家意见、修复情况等因素,认定四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既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又守护了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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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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