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油坊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 坊主获刑
被告人段某在江西省吉水县经营榨油坊,2023年春节期间,从群众手上收购、置换大约1000斤花生,用普通编织袋装好后,在未采取防潮、防霉措施情况下,存放在榨油坊内。当年3月中旬,榨油坊用该批花生榨了300斤左右的油。 3月21日,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花生…
被告人段某在江西省吉水县经营榨油坊,2023年春节期间,从群众手上收购、置换大约1000斤花生,用普通编织袋装好后,在未采取防潮、防霉措施情况下,存放在榨油坊内。当年3月中旬,榨油坊用该批花生榨了300斤左右的油。
3月21日,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花生油进行抽检,发现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达每千克361微克,远超标准限量,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在抽检前,该批花生油已销售了约40斤,剩余花生油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财产刑保证金等量刑情节,同时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小莲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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