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摄像头应限于合理范围,不得侵害相邻方隐私权 ——陈某与龚某相邻权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07-21)案例分析151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是邻居,分别居住在某小区9楼901室和902室,龚某居住的902室入户门正对着通往电梯和步梯的安全出口,陈某出行须从龚某入户门前经过。龚某以自家入户门被人为损害为由,在入户门外走廊对面的墙壁顶部安装了一个360度全景带有收音存储功能的摄像头。陈某认为该行为侵犯其隐私权,与龚某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龚某拆除摄像头、停止侵权行为。

处理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安装的摄像头位于疏散走廊上方,监控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来访及通行人员相对固定,会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出行规律、人员流动等进行记录,导致原告丧失了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可以认定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且该行为未得到原告的同意,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睦,可以认定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故判决被告拆除安装在案涉房屋正对面上方的摄像头。

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安防设备的升级和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安装摄像头、智能可视门锁等设备以提升安全性,但该安全需求的权利行使应当正当、合法、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也对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进行严格限制,旨在保护个人隐私。居民在入户走廊等公共区域安装监控设备时,应当本着有利于邻里关系和睦的原则,调整好摄像头角度和监控范围,避免直接拍摄到相邻方个人行踪及与其有来往的人员信息,不得侵犯相邻方的隐私。本案适用民法典规定,认定安装摄像头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鲜明表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民隐私权的坚定立场,向全社会传递了邻里之间应互相尊重隐私、团结互助、和谐文明共处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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