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出售野生蟾蜍 山东两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2-20)法治资讯533
近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被告人因非法猎捕、出售815只野生蟾蜍获刑。当地村支书、网格员及村民50余人旁听庭审。 被告人于某、王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多次进行非法猎捕野生蛙和蝌蚪的活动。于某将非法猎捕的野生蛙和蝌蚪养大后送至展某英和于某义家中,并…

近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被告人因非法猎捕、出售815只野生蟾蜍获刑。当地村支书、网格员及村民50余人旁听庭审。

  被告人于某、王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多次进行非法猎捕野生蛙和蝌蚪的活动。于某将非法猎捕的野生蛙和蝌蚪养大后送至展某英和于某义家中,并将其宰杀、出售供他人食用。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在于某义住处查获活体蟾蜍718只、死亡蟾蜍97只、宰杀脱皮蟾蜍55只、风干蟾蜍头1470只。经鉴定,查获的活体蟾蜍718只、死体蟾蜍97只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单只中华蟾蜍基准价值为100元。于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5600元。

  本案发生在莱西市院上镇,毗邻大沽河、小沽河和五清河等多条河流,是一处重要的水源地,也是野鸭、白鹭、蛤蟆等野生动物的栖息之所。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于某积极主动赔偿部分生态功能损失费,积极悔改。综合考量于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展某英、于某义连带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5600元(已支付20000元),并在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由于三人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所以为了保证他们能够切实地履行补偿责任,在三人的书面请求下,法院判决他们在莱西市水库管理处,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法庭所指定的地点,从事不少于103天的环保工作。

  判决后,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并主动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在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思想的推动下,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一种惩罚和导向手段,在环境治理系统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本案中,如果不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而侵权者又面临着经济上的困境,则可以通过劳务补偿的替代方式,使侵权者承担一定数额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这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表现,也是打击犯罪和保护生态的双赢。同时,法院通过对水源地进行巡回审判,使当地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与法律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真正实现了从源头上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促进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吕佼 李姗姗 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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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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