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提前释放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提前释放主要有以下法律条件:
侦查发现无罪: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拘留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此外,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实现提前释放。
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申请取保候审提前释放。
刑拘即刑事拘留,期间满足以下条件可提前释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且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等,依据《刑事诉讼法》应撤销案件并释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