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被告人获刑十年三个月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在殷墟博物馆报告厅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被告人莫某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莫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仓库、田…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在殷墟博物馆报告厅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被告人莫某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莫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仓库、田地、厂区、食堂等多处地点实施盗掘行为,虽未盗掘出文物等物品,但破坏了遗址的完整性,并对商代文化层、龙山文化层及一座商代墓葬的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2024年7月3日,莫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莫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卓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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