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最多不能超过多少天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会失去人身自由,但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例如,被拘留人有权要求医生对伤病进行及时治疗,有权与律师进行会见和通信,有权享有合理的饮食和休息等。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如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但拘留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被拘留人如果被证明无罪,或者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届满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被拘留人应当被释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刑事拘留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在这个期间不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