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李某某、周某某等六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刑民并举守护稀土矿产资源与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佛山方)与周某某、陈某甲、黄某、陈某乙(江西方)结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山市高明区某村山地开采稀土矿并销售牟利。各被告人分别以资金、技术、山地使用权等方式入股,按比例分配收益,共销售稀土半成品近11万公斤,销售得…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佛山方)与周某某、陈某甲、黄某、陈某乙(江西方)结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山市高明区某村山地开采稀土矿并销售牟利。各被告人分别以资金、技术、山地使用权等方式入股,按比例分配收益,共销售稀土半成品近11万公斤,销售得款近400万元。经鉴定,涉案非法开采行为破坏稀土氧化物87.79吨(价值3326万元),析出稀土氧化物57.43吨(价值2176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325万余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上述人员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对共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六被告人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费32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系一起跨省结伙非法开采、贩售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土矿产资源,并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稀土是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关乎国家安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新质生产力培育、能源绿色转型及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基础资源。法院通过刑事惩处与民事追责双重司法手段,有力打击了破坏战略性稀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担当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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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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