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微信账号给他人使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夏某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和解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7-13)案例分析65
基本案情夏某从事陶瓷工艺创作,通过线上渠道将作品销往全国各地。微信实名注册人贾某通过微信购买了夏某作品,但拖欠货款,夏某催讨无果,将贾某诉至法院。因贾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材料,法院缺席判决贾某向夏某支付货款。执行过程中,贾某以自己不是适格的被执行人为由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处理结果检察院…

基本案情

夏某从事陶瓷工艺创作,通过线上渠道将作品销往全国各地。微信实名注册人贾某通过微信购买了夏某作品,但拖欠货款,夏某催讨无果,将贾某诉至法院。因贾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材料,法院缺席判决贾某向夏某支付货款。执行过程中,贾某以自己不是适格的被执行人为由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处理结果

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贾某将其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出借给同学李某使用,李某借用贾某微信账号与夏某订立买卖合同,并在收到货后失联,故贾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法院和检察院联合组织开展释法析理,促成夏某与贾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网络交易中,微信实名注册人出借微信账号的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夏某基于对微信实名认证信息的信赖订立买卖合同,贾某虽非实际交易人,但作为微信账号实名注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社会公众要妥善保管网络实名认证账号,审慎出借,避免因疏于管理而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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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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