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盛某某,男,无业。2025年8月12日凌晨、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先后两次容留田某及彭某、王某和刘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一起吸食了含有2—苯基—2—丙氨基环己酮(2—oXo—PCPr)的电子烟弹。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盛某某,男,无业。 2025年8月12日凌晨、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先后两次容留田某及彭某、王某和刘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一起吸食了含有2—苯基—2—丙氨基环己酮(2—oXo—PCPr)的电子烟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盛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2—苯基—2—丙氨基环己酮(2—oXo—PCPr)属于苯环己哌啶类新精神性物质,因用法和作用与替来他明相似,常被称为“新替来他明”,少量摄入会产生致幻作用,过量吸食会导致人体全身麻醉、意识模糊,甚至死亡。为防止该物质滥用蔓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将该物质纳入列管范围。被告人盛某某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警示社会、家庭、学校要注重对新型毒品预防教育,净化未成年人社交环境,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毒墙”。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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