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 ——崔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崔某某在不具备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某建材公司名义按每吨1元的价格与产生磷石膏的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购销合同,同时以某货运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运输合同,累计运出5.2万吨磷石膏。2023年8月以来,崔某某安排他人(均另案处理)将磷石…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崔某某在不具备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某建材公司名义按每吨1元的价格与产生磷石膏的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购销合同,同时以某货运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运输合同,累计运出5.2万吨磷石膏。2023年8月以来,崔某某安排他人(均另案处理)将磷石膏跨区域倾倒至长江流域范围内的货场、堆场、企业厂区、岭地、矿坑、矿山修复处、空地等13处,至少倾倒磷石膏约1.3万吨。
另,2024年10月11日,某科技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局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承担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912万余元,并已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跨区域违法倾倒大量磷石膏,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损害评估结论等,认为磷石膏虽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经司法鉴定含氟化物等有害成分,非法倾倒造成污染的,可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判决驳回崔某某的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本案审结后,案涉磷石膏倾倒地已进行清运、土壤回填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经验收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磷石膏是“三磷”污染治理的关键对象。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倾倒磷石膏,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及评估意见等,在充分论证磷石膏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会对倾倒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基础上依法定罪处刑,不仅对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为类案审理中准确认定“有害物质”、综合评价行为危害性提供了实践参考。本案的判决对于依法惩处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具有示范意义。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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