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开门杀”撞伤他人,保险如何赔付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6-03)法治资讯77
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俗称“开门杀”,往往因行为人的疏忽引发,造成的后果却可能非常严重。乘客乘坐网约车时因“开门杀”造成他人损害,承保网约车的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026年5月中旬,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开门杀”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认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俗称“开门杀”,往往因行为人的疏忽引发,造成的后果却可能非常严重。乘客乘坐网约车时因“开门杀”造成他人损害,承保网约车的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5月中旬,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开门杀”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部分,由驾驶员和乘客各自承担50%。

突发事故引发多方分歧

2025年3月的一个早上,陈某照常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行至东城区某大厦门口处时,恰逢夏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停车。乘客王某未观察后方就打开车门,将途经此处的陈某撞倒。陈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电动自行车受损,陈某亦因此摔伤。

当日,陈某被医院诊断为指骨粉碎性骨折、肘关节扭伤、右踝关节损伤、足趾损伤、胸部损伤。此后,其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请假数月治疗。

交管部门认定,网约车司机夏某某存在违规停车、放任乘车人随意下车的过错行为,乘客王某存在疏于观察、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过错行为,夏某某、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无责。涉案网约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与夏某某、王某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将二人以及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4万元。

庭审中,夏某某辩称,事故系王某突然开门下车导致,应由王某承担相应责任。且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相关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王某则辩称,自己准备下车时,夏某某并未阻止,也没有提醒自己注意往来车辆,事故责任应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陈某主张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表示,仅同意在交强险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限额不予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同时表示,因夏某某购买商业险时登记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后擅自将涉案车辆用作经营使用,未通知过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为何可拒赔

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夏某某违反规定停车,王某开车门下车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二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陈某人身及财产受损的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王某与夏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王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此外,夏某某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为涉案车辆投保,却擅自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且该事故发生在其接单期间,夏某某的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故对于某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夏某某、乘客王某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80000元;夏某某、王某各赔偿陈某医疗费7400余元、误工费5600余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新规出台倡导安全出行

本案主审法官杨闻介绍,该案的判决思路正契合2026年5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开门杀”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杨闻表示,这一规定合理厘定了责任,同时又公平分配了事故风险与保险赔付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杨闻提醒,“开门杀”往往是由于驾乘人员疏忽大意导致。驾驶员作为机动车操控者,应选择合适的停车地点,不应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乘客下车前,通过后视镜观察路况,提醒乘客打开车门时注意后方来车。乘客应听从驾驶员指挥,养成安全的下车习惯,可采用“两段式开门法”(先开一条小缝,观察确认安全后再开门)或“荷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较远的那侧手开门)等下车方式,避免事故发生。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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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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