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镇生活污水溢流直排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跟进调查【要 旨】对于整改难度大、治理周期长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后应当持续跟进调查。行政机关虽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但仅开展前期工作或者采取临时性措施,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跟进调查
【要 旨】
对于整改难度大、治理周期长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后应当持续跟进调查。行政机关虽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但仅开展前期工作或者采取临时性措施,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涢水流经湖北省随县洪山镇,系长江一级支流府澴河上游源流。洪山镇污水处理厂位于涢水右岸,设计日处理生活污水约3500吨。2023年以来,洪山镇每日产生生活污水约5000吨,高峰期达7000吨。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每日千余吨生活污水从管网两个低洼井口溢流直排涢水,严重破坏涢水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9月,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随县检察院)在开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等相关规定,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有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同年10月23日,随县检察院依法对县住建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随县检察院向县住建局调取随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等资料,并邀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对排污口、河道水质等进行现场勘查,走访周边居民。经调查查明,洪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溢流直排涢水河道,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同年11月3日,随县检察院向县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职责,补足洪山镇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县住建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已采取临时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已启动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前期工作。2024年3月,随县检察院现场确认溢流口已封堵,污水溢流情况暂时得到控制。同时查明,县住建局已向随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书面申请扩建污水处理厂,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已批复随县洪山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随县检察院经研判认为,县住建局虽已推动污水处理厂扩建相关前期工作,但扩容工程短期内难以完成,遂决定中止审查,持续跟进整改进展。
2025年8月,随县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同月14日,随县检察院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洪山镇政府开展现场勘查,发现洪山镇生活污水仍直接溢流进入涢水河道,造成河水污染。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涢水受污染河段5处进行地表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均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污染最严重区域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均超出地表水Ⅴ类标准,分别超出标准限值82%、115%、105%。随县检察院进一步查明,检察建议发出后,洪山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长期未实际开工,整改措施停留在临时管控和前期手续办理阶段,污水处理能力缺口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随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住建局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形,符合起诉条件。2025年9月16日,随县检察院向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随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住建局依法履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洪山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足污水处理能力缺口。
同年10月27日,随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县住建局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职。县住建局认为,其已启动污水处理厂扩容前期工作并争取政府支持,但因财政困难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滞后,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随县检察院认为,洪山镇实际产生污水量已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污染问题根源尚未解决;县住建局在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已批复扩容项目的情况下,长时间未能有效推动项目落地,也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解决污水溢流直排问题,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同年11月11日,随县法院判决支持随县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12月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县属乡投公司负责扩容项目实施,投资1500余万元推进建设,该项目已于2026年4月动工。扩容工程建设期间,县住建局持续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大处理力度,并采取鼓励重点排水单位错峰生产等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目前,污水溢流情况暂时得到控制,河道已完成清理。同时,县住建局将该扩容项目作为样板,在“十五五”期间开展全县其他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建设行动。
【典型意义】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直接关系流域水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人民检察院针对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导致生活污水溢流直排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对于客观上整改难度较大、治理周期较长的案件,既要尊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律和行政机关整改所需合理期限,也要防止整改停留纸面。经持续跟进调查发现公益损害仍未消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从临时处置转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