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简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7月,前身是松原市扶余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扶余大路2897号。宁江区人民法院是松原市区唯一的市辖区法院,辖区面积1313平方公里,担负着辖区17个街道58个社区、5个乡镇82个行政村、总人口 57万人的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任务。

区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审判团队,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从快从严惩处;坚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有效保障了依法行政。大力开展执行工作,先后部署开展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活动,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确保群众“只跑一次”,积极构建全要素集约化信息网络体系、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应用体系以及全方位信息资源服务体系,完善电子卷宗同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推进“互联网+阳光司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强的司法获得感;

近年来,区法院被市政府和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被省委政法委、省法院评为“人民满意法院”;被省法院评为审判流程管理先进单位;被省法院评为全省法院司法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被省法院授予全省“优秀法院”荣誉称号。2016年被最高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

区法院年平均受理案件13000件左右,法官年人均结案260余件。诉讼案件审结率和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逐年提高。    

区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开拓创新、再接再厉、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取得新成就,为促进宁江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扶余大路2897号 电话:0438-2290213 传真:0438-2290234 邮编:138000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2038

分享给朋友:

“延边刑事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简介” 的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程序规定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