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竞业限制不得滥用 非涉密人员签约不生效

延边刑事律师12个月前 (08-01)法律法规222
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及…

 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但有些公司不管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为竞业限制划出合法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就不能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之后从事与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的具有竞争关系的这种活动;如果从事了,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业制度这样限制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劳动者是一个公司的销售经理,掌握着公司的客户资源。把客户资源卖给了另外一个有竞争关系的供货商,导致供货商向公司客户出卖商品,这就相当于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也就违反了竞业限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为遏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动,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或无效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这意味着,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的劳动者,即使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此约定对劳动者也没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劳动者比如说是一个保安,完全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此时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这个竞业限制条款也是不生效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虽然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劳动者只掌握公司的少部分商业秘密。例如一个药品公司的劳动者只掌握两款药的商业秘密,后来去了另一家药品公司,但是这个药品公司所生产的药物与原先那两款药物没有任何关系,不具有竞争性,此时也不能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我们这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王帅)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004

分享给朋友:

“最高法:竞业限制不得滥用 非涉密人员签约不生效” 的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