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曾某某等8人诈骗案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3-13)法治资讯69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追赃挽损  数额认定【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3年,“和尚”“大悟”(绰号,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招募人员组建跨境诈骗集团,利用“墨轩竹”等涉诈APP从事网络刷单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下设多个“盘口”及行政、后勤等部门,其中“盘口”设有主管2人,下设接量组、接待组、…

【关键词】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追赃挽损  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和尚”“大悟”(绰号,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招募人员组建跨境诈骗集团,利用“墨轩竹”等涉诈APP从事网络刷单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下设多个“盘口”及行政、后勤等部门,其中“盘口”设有主管2人,下设接量组、接待组、维护组。其中,接量组负责人员引流,接待组、维护组和境内犯罪分子配合,通过发送奖励红包、虚假付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诈骗网站充值从而骗取钱财。该诈骗集团每月从盘口“诈骗业绩”中发放主管、组长的提成以及员工、后勤人员工资。经查,该犯罪集团“盘口”主管李某某、曾某某等人诈骗数额共计1400余万元。另查明,该犯罪集团通过“墨轩竹”APP诈骗15名被害人14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发现境外诈骗窝点回流人员李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港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犯罪集团事实,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公安机关成功抓捕本案8名犯罪嫌疑人,并依法查封、扣押8名犯罪嫌疑人的房产、汽车、首饰、现金及存款等,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000万元。

审查起诉。202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等8人涉嫌诈骗罪移送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结合公安机关查实的诈骗金额、在境外窝点实施诈骗犯罪的时长等情况,依法开展讯问,加强释法说理,促使主犯李某某认罪认罚,全面交代本人及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长、违法所得来源、去向等详细犯罪事实;结合各犯罪嫌疑人使用诈骗犯罪所得购买房产、汽车等财物的客观性证据,根据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数额,依法认定诈骗集团犯罪数额为1400余万元。同时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全面核实犯罪嫌疑人银行卡余额,发现李某某、曾某某账户仍存有部分违法所得,遂依法予以冻结。2024年11月11日,高港区检察院以李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5年1月16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港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各被告人地位作用认定不当等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各被告人供述证实诈骗集团从盘口“诈骗业绩”中发放主管、组长的提成以及员工及后勤人员工资,部分被告人使用违法所得购买了房产、汽车等财物,可以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其参与诈骗的犯罪数额;盘口主管负责盘口业绩、人员管理、任命组长等,按盘口业绩获取提成,在整个盘口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各被告人在业余时间可以自由使用个人手机和家人联系、从国内购物,均未主动与使领馆等有关部门联系寻求帮助,而是在诈骗集团中长期积极从事诈骗活动,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审理情况。2025年2月14日,高港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吴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至六万元不等,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在一审退赃基础上继续退出违法所得,3名上诉人的家属代为退出共计412万余元,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可以从宽处理的建议。2025年5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鉴于上诉人刘某某、曾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吴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对3人予以酌情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余判项予以维持。至此,该案累计追缴涉案款物价值近1400万元。

协同治理。判决生效后,高港区法院发布公告,依法向本案已经查明的15名被害人发还全部被骗资金,同时通过发布被害人认领公告,进一步公开查找其他涉案被害人。高港区检察院依法协助法院做好资金发还工作。高港区检察院结合本案办理,制作反诈短视频《永远做不完的第4单》,揭示诈骗手法,作出预警提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并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反诈知识宣传20余次,营造“全民反诈”的社会氛围。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个人财产权,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认定诈骗金额,充分彰显刑罚震慑效应。全流程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全力追查赃款去向,对于诈骗违法所得已经转化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依法做好赃款发还等工作,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开展“反诈”宣传,加强以案释法,不断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切实营造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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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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