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诽谤案——网上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王某甲以天津市某医用设备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对其造成人身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后败诉。此后,王某甲臆测其败诉的原因是天津市某医用设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2010年至2021年间,王某甲多次在网络平台撰写或者指使他人撰写不实文章,捏造王某乙系“职业行贿人”,并编造王某乙多次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导致司法腐败或国家机关包庇、纵容天津市某医用设备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虚假事实,诽谤王某乙及多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王某甲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或被转载的文章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远超5000次。2023年12月31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王某甲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长期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侵犯受害者人身、财产、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生态和社会环境,社会危害严重。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采用“概括+列举”方式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标准作出明确。一方面,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一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另一方面,除兜底项外,列举了网络侮辱、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四种具体情形,包括:(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因民事案件败诉长期不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被害人王某乙以及多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基于此,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王某甲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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