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付执行监督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2-10)法治资讯80

2024年8月12日,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罚金五千元。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2月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

张某欲借患病且吞食金属异物逃避处罚,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进张某的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在筠连县公安局对张某的讯问笔录及张某出具的《声明书》中,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取出体内异物;受筠连县公安局委托,筠连县公证处对张某不愿意取出异物的情况予以公证;与张某开展谈话,核实了《声明书》和《公证书》的客观性、真实性。

经核实,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依法应当收监执行刑罚,遂监督县看守所收押张某。筠连县看守所收押张某后,派驻检察干警及时开展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开展释法说理、加强心理疏导,促进其认罪服法。为消除监管风险隐患,确保交付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召开联席会,研究交付执行相关事宜,并向筠连县公安局制发书面检察建议。筠连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县看守所制定预案,加强监管风险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与监狱沟通联系,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接。2025年2月19日,张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有效杜绝罪犯以体内有异物为由逃避刑罚执行,促进“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刑事裁判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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