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限消令乘机高消费 入刑惩戒彰显司法零容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多次恶意违反限消令,转移隐匿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延边刑事律师1个月前 (02-02)法治资讯46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顾某借款纠纷案件中,向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顾某联系,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顾某屡屡推脱,称自己不具备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为有效防止其财产不当减少,促使其主动履行,崇川区法院对顾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经张某某反映,顾某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崇川区法院核查发现,顾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在限制消费期间多次以非法手段购买高铁、飞机票并实际出行,其中25次乘坐飞机前往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家,并伴随有出入高档按摩店、大额游戏打赏等高消费行为,支出金额高达30余万元,甚至将高消费行为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挑衅,情节十分恶劣。此外,顾某在明知其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绑定其岳父、岳母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交易,共有100余笔单笔转账金额过万的流水,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
  崇川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协助,崇川区法院找到被执行人顾某,向其释明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顾某意识到无法继续逃避债务,履行了全部债务。但其行为已造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为了生计将车辆、房产抵押他人,靠拆借负债生活,一度失去生活希望的后果,应依法予以惩治。经崇川区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顾某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重拳打击,既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效果。被执行人在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仍多次违规乘坐飞机,并在境外进行高档消费;通过绑定他人账户隐匿资产恶意逃避执行,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将该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规避执行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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