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邵某、某公交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化解网约车停运损失赔偿争议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01-21)案例分析102
基本案情曹某系网约车司机,邵某系公交车司机,某日双方发生碰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邵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已赔付曹某车辆损失14294元。曹某因网约车维修停运18天,按照每天350元主张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邵某、某公交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处理方式方法法院收…

基本案情

曹某系网约车司机,邵某系公交车司机,某日双方发生碰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邵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已赔付曹某车辆损失14294元。曹某因网约车维修停运18天,按照每天350元主张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邵某、某公交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经释明综治中心职能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工作。

一是综治研判,统筹调解工作。综治中心受理后,认真研判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当前网约车行业发展迅猛,因交通事故引发停运损失赔偿争议具有行业治理价值。为更好促推此类纠纷调解解决,综治中心指派入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跟进指导调解工作。

二是应用文本,助力锁定争议焦点。调解员引导曹某、邵某、某公交公司、某保险公司填写示范文本,依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完成诉辩信息收集梳理,确定争议焦点为曹某主张的日收入标准是否合理,以及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

三是法院指导,厘清权责边界。法院立足指导调解职能,跟进做实争议焦点的释法析理。首先明确邵某工作期间驾驶公交车致曹某受损,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由某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在确认某保险公司已向公交公司提示说明不承担间接损失免责条款事实基础上,引导某公交公司走出“投保不知免责条款”认知盲区。最后指出曹某主张日收入350元,未考虑经营成本,应根据实际情况酌减平台抽成、车辆保养等成本支出。

四是参考案例,促推达成调解。调解员按照法官指导意见,重点做足停运损失赔偿标准的核查工作。通过广泛收集类案裁判文书,整理行业公开资料,梳理网约车运营收入等方式,掌握网约车主的运营成本与收支概况。做好行业知识储备后,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组织双方协商,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停运损失按日收入280元标准计算的共识。至此,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处理结果

曹某与邵某、某公交公司、某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某公交公司向曹某支付停运损失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要旨

本案系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维修停运损失赔偿争议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网约车行业迅猛发展的态势下,此类纠纷多发易发,如不能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本案中,综治中心准确研判纠纷情况,充分发挥平台枢纽功能,指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由入驻综治中心法官指导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用好示范文本完成起诉与答辩信息梳理,有效锁定争议焦点,并通过类案裁判文书和行业公开资料,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确定网约车日收入标准;法官则依法指导厘清停运损失、职务侵权、保险责任与赔偿标准等关键点的权责边界,最终促使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当场履行。调解成功后,综治中心将此案作为示范案例,有效促推当地网约车交通事故停运损失争议前端高效化解,实现“调解一案、治理一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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