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收受下属给女儿的万元压岁钱,法院:不是人情往来,是受贿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1-19)法治资讯78

春节前赠票赠卡送“压岁钱”,属于人情往来还是收受贿赂?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某区环境监察支队分队负责人李某(化名)收受下属及监管对象的财物为例,提示节日“心意”背后暗藏的法律风险。

  办案人员介绍,当时正值春节前,李某带着女儿在一家茶馆偶遇下属刘某。刘某以“压岁钱”名义,强行塞给李某女儿1万元现金。李某虽有推辞但仍收下。刘某供述,此举是为感谢李某在环保督察工作中对其的关照。

  李某被调查后,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大量财物,包括:监管对象乔某给予的面值1000元购物卡16张、面值1699元东乡羊卡1张,以及行贿方按60元每张申请经费的温泉票赠票20张;监管对象蒙某给予的面值1000元加油充值卡2张。乔、蒙二人公司均受李某所在分队监管并被处罚过。二人供述,送礼是为了在环保检查中获得李某的关照。

  李某承认收受财物,但辩称属于人情往来,并对收受的购物卡财物价值有异议。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收受下属及具有管理服务关系的对象所送的“压岁钱”“购物卡”“赠票”等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官认为,“压岁钱”外衣难掩权钱交易本质。李某收受下属刘某1万元现金,名义上是给孩子的“压岁钱”。但判断是否属于人情往来,关键在于双方关系的性质、财物的价值及给付的真实目的。李某作为分队负责人,对下属刘某的工作具有评价、管理甚至影响其发展的权力。刘某在特定时间点送给领导的孩子上万元钱款,李某在推辞后仍予收受,结合刘某供述,足以认定这1万元并非单纯的人情,而是刘某基于李某职务对其工作进行关照的“酬谢”,李某对此是明知的。这实质上是刘某对李某职务影响力的“投资”,李某的收受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受贿财物的价值认定也是关键。此案卡券均标注明确面值,可在相应商户按面值等额消费。其中温泉赠票虽标明为“赠票”,但其实际功能是享受温泉、游泳等服务。行贿方在其财务凭证中明确将这批温泉票作为客户关系维护费用支出,按每张60元申请并核销经费。行贿成本是确定其实际价值的重要依据。法院依据行贿方实际支付的成本认定其价值是合理的。

  综上,法院将所有涉案财物的价值累计认定为30899元,达到了受贿罪“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最终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提示:

  节日不是“挡箭牌”,人情往来勿触法纪红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面对管理服务对象和下属的“馈赠”,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任何试图以“人情往来”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终将难逃法眼。公职人员务必严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各项廉政规定,净化社交圈、生活圈。对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特别是来自管理服务对象或有请托可能的财物,必须坚决拒收、及时退还或按规定登记上交。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同时,社会公众要自觉抵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特殊关照。向公职人员赠送财物寻求便利,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可能将自己和对方一同送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合法经营、诚信办事才是正道。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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