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套现出借10万元 法院:借贷合同无效!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12-24)案例分析88

为帮朋友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会带来怎样的风险呢?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某与汤某因工作结识,2021年5月19日,汤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王某为帮助汤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100000元出借给汤某。汤某借款后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22年8月,经双方结算,汤某向王某出具一张50000元的借条,之后汤某未再偿还分文,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汤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250元。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发放的信贷资金,而王某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资金出借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王某出借资金给汤某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王某提交的信用卡刷卡记录和其与汤某的通话录音,法院认定汤某尚未退还给王某的50000元应予返还。

关于利息,因王某提供的刷卡记录无法明确利息的具体数额,王某因刷信用卡套现所产生的具体损失也并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王某请求汤某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汤某应当向原告王某返还50000元。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备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使用信用卡套现出借时,一旦实际用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仍需由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自行承担,此时,持卡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的利息损失,若未能及时还款,还将影响自身征信记录。

此外,若持卡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将构成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信用卡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持卡人应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他人。出借资金时,应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借贷风险,量力而行。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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