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诈骗案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12-16)案例分析84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认识费某某(另案处理)。同年2月19日,陈某在费某某安排下前往缅甸,加入境外诈骗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在明知费某某从事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而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绑定至手机后交给费某某,用于收款、转账等诈骗活动。同时,陈某在费某某安排下,在诈骗窝点负责以虚构的身份在“探探”“陌陌”等平台寻找并添加中年女性账号,然后将账号推给“聊天组”,再由其他诈骗团伙成员通过境外“永*”等平台实施诈骗。

2021年2月,袭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与他人加为好友后,根据对方推荐,相继向境外“嘉*”“永*”两个平台转账408万余元,其中19.9万余元由费某某安排转入被告人陈某的银行卡。2021年8月27日,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加入境外诈骗团伙,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和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并在电信诈骗团伙中负责“引粉”,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陈某犯罪后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团伙进行电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高工资、低门槛、工作时间灵活”等虚假招聘信息,引诱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为人到达境外诈骗窝点后,往往自愿或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最终害人害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资理财一定要通过合法平台进行。投资者凡是遇到以稳赚不赔、高收益低风险等引诱下载平台投资的,务必提高警惕,防止落入投资陷阱。通过非法平台投资理财,不仅得不到高收益,极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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