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实质化解工伤认定纠纷——钟某诉梅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钟某是梅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子公司)员工,2021年9月,钟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受伤时钟某在福建参保,于是钟某向福建省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两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又自行撤销认定决定。钟某提起行政诉讼,经福建两级法院审理,于2024年9月判决驳回钟某诉请。期间,福建某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此后,钟某又向梅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其已超1年申请时限且受伤时在福建参保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钟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化解情况
兴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钟某在福建维权期间属非因自身原因耽误申请时限,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5日维权期间不应计算在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梅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梅州市为钟某缴纳工伤保险,而福建省不属于用人单位参保地,梅州市某县人社局应当受理钟某的申请。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福建某人社局、梅州市某县人社局协调,推动福建某人社局终结钟某的工伤认定程序,梅州市某县人社局撤回不予受理决定并受理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钟某撤回起诉。2025年2月,钟某收到梅州市某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