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逮捕的批准机关是哪个,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决定逮捕无需批准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逮捕的权限由不同机关分别行使。法院有决定逮捕权,检察院有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有执行逮捕权。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可自行作出逮捕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对直接…
法院决定逮捕无需批准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逮捕的权限由不同机关分别行使。法院有决定逮捕权,检察院有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有执行逮捕权。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可自行作出逮捕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自行决定。所以法院决定逮捕不存在需要其他机关批准的情况。
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院可以决定逮捕。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核实被逮捕人信息后,应立即执行逮捕,出示逮捕证,并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法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时,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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