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职能 ——欧阳某盗窃案

延边刑事律师7个月前 (11-04)案例分析129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欧阳某(16周岁)伙同其朋友彭某、欧阳甲、欧阳乙专门以摩托车司机为对象实施盗窃,共作案五起,窃取9000余元。2023年2月,欧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同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欧阳某(16周岁)伙同其朋友彭某、欧阳甲、欧阳乙专门以摩托车司机为对象实施盗窃,共作案五起,窃取9000余元。2023年2月,欧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同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欧阳某系未成年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欧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将司法办案与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合,最大程度发挥司法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帮助重塑家庭支持体系,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途提供有力支撑。在办理该案时,承办法官发现欧阳某父母忙于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对欧阳某疏于关心教育,因教育管束不够,导致欧阳某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不良朋友的影响下出现认知偏差,遂主动多次与欧阳某的父母沟通利害关系,劝服其母亲在欧阳某缓刑社区矫正期间回到社区矫正地,专门陪同欧阳某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承办法官还主动联合检察官、心理服务中心志愿者对欧阳某及其父母面对面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欧阳某郑重签署了“积极学法、懂法,努力生活,不再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的承诺书,并打算在社区矫正结束后与父母一起重新开启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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