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边界 ——某制造公司行政处罚案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09-03)案例分析148
  基本案情 某制造公司的环保设施建成后委托珠海某检测公司进行验收检测。2022年10月,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同月,某制造公司据此作出自主验收合格的意见。后某制造公司发现珠海某检测公司已于2022年9月16日注销,遂于2023年5月另行委托广东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该检测…

  基本案情

  某制造公司的环保设施建成后委托珠海某检测公司进行验收检测。2022年10月,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同月,某制造公司据此作出自主验收合格的意见。后某制造公司发现珠海某检测公司已于2022年9月16日注销,遂于2023年5月另行委托广东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该检测报告重新验收环保设施,出具合格意见。2023年6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制造公司使用已注销的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认为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罚款20万元。某制造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造公司在环保设施验收中没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且验收报告的数据结论真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建设单位因信息误差造成验收瑕疵,经重新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且结果合格,未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应予以处罚。该案通过合理框定建设单位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边界,依法确定责任范围,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对于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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