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鳞片 被告人获刑罚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08-28)法治资讯133
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鳞片的案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对其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 2023年3月,同案人方某(已判刑)以入药为由,约定以每…

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鳞片的案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对其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

  2023年3月,同案人方某(已判刑)以入药为由,约定以每千克2500元的价格向高某收购穿山甲鳞片。高某向他人购买后累计销售穿山甲鳞片4千克给方某,获利1万元。后方某又将上述购得的穿山甲鳞片以每千克5000元的价格将其中2.375千克出售给许某(另案处理)用于加工食用。

  2023年9月,民警在方某经营的商铺及其住所查获穿山甲鳞片和疑似穿山甲鳞片粉末。2023年11月,民警在许某的住所查获穿山甲鳞片和疑似穿山甲鳞片粉末。经鉴定,上述从方某、许某处查获的穿山甲鳞片及粉末确定来源为马来穿山甲。方某、许某的被查获物品均来源于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穿山甲鳞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高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鳞片,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已将穿山甲从中移除,穿山甲鳞片入药实际为民间偏方。近年来,因非法猎捕与非法贸易等原因,现存穿山甲的数量急剧下降。目前,常见的穿山甲种类如中华穿山甲、马来穿山甲、印度穿山甲,都属于濒危物种,均已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食用、交易穿山甲及其制品均为法律所禁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庄伟华 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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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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