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会不会不判刑
一、刑事拘留二年也不判刑合法
长期拘留的情况虽然存在,但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进行了长达二年的拘留,且没有进行审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被拘留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和审判。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进行调查和审查后,会在拘留期限内进行释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如取保候审等。因此,长期拘留的情况并不常见。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对被拘留者进行长时间的拘留审查,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重大犯罪案件,或者被拘留者潜逃、藏匿等。在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延长拘留期限。但这种延长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进行拘留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7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延长拘留期限,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确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被刑事拘留会不会不判刑
1、不一定会判刑,这都是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判定,刑拘只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措施。
2、并不代表着最终的结果,只有确定有犯罪的事实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比如: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刑事拘留后能不能判刑减刑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是有规定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