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讨债,债主是否侵权?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9-23)法治资讯349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请认识她的朋友帮我联系一下,让她速归还欠款!”只因发微信朋友圈催讨债务,“债主”竟被欠款人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发微信朋友圈催讨债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这种公开讨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债务人的名誉权?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

“请认识她的朋友帮我联系一下,让她速归还欠款!”只因发微信朋友圈催讨债务,“债主”竟被欠款人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发微信朋友圈催讨债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这种公开讨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债务人的名誉权?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起因

债主多次催款无果 发朋友圈“寻求帮助”

小豪、小晴和欠款人小芳(均为化名)原本是朋友关系。小豪与小晴合伙经营一家奶茶店。一年前,小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晴提出借款。小晴与小豪商议后,二人共同决定拿出经营所得1000元出借给小芳。

不料,借款期限届满后,小豪多次通过微信向小芳催讨欠款,小芳也曾承诺会将欠款尽快偿还给小豪和小晴。

2024年1月3日,小豪再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小芳,小芳未予理睬。小豪遂向小芳的朋友询问小芳近况,并告知寻找小芳的事由。

隔天,小豪就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信息——“麻烦认识小芳女士的朋友帮我联系一下她,让她抽空把1000块钱还给我,我联系不上她,谢谢各位”,并附有与小芳的聊天记录截图。

争议

公然发朋友圈催账 是否侵害名誉权?

小豪发朋友圈后,小芳认为其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将小豪告上法庭。

小芳说:“我是与小晴存在债务纠纷,与小豪无关。小豪在朋友圈公开聊天记录、公然催账,我又不欠小豪钱,小豪的行为对我的名誉权造成极大损害,我要求他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面对起诉,小豪则答辩称:“钱是我和小晴一起借给小芳的,我就是这起债务纠纷的当事人。我发布的朋友圈截图内容、微信号等隐私信息已经做马赛克处理,并且从未有任何言语侮辱、诽谤行为。”

判决

侵权依据不足 驳回原告诉求

思明法院查阅案涉朋友圈后发现,该朋友圈已设为私密状态,无点赞,共5条评论,评论时间均发布于2024年1月4日。

据小豪陈述,案涉朋友圈在发布当天已转为私密状态未再公开,并表示同意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本案中,小豪因主张小芳欠其借款1000元未偿还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的催款信息,小芳虽不认可出借方主体,但双方的确存在纠纷。小豪发布朋友圈的目的系催讨欠款,不存在恶意侮辱小芳的主观故意,且根据朋友圈内容,难以认定小豪采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小芳的名誉,小豪亦在短时间内将该条朋友圈设为私密,小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小豪发布的朋友圈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或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小芳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依据不足,其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因小豪的行为致其精神损失,故小芳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法得到支持。

至于小芳与小豪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审理的名誉权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可另案处理。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法官说,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种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小芳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依据不足。

法官提醒,虽然本案小豪发布朋友圈的行为尚未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小豪采取的催款方式并不妥当,亦不可取。若确实存在言语侮辱、贬低人格等行为,使对方遭受损害,则需要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应当以合法合理方式催讨债务,可以采取电话催讨、微信催讨、上门协商、书面催讨和提起诉讼等方式催讨。在其他方式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而前述催讨方式中形成的录音、聊天记录、催款函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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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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