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他人的行为无效 ——许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许某借款,出具的欠条载明:“宋某向许某借款用于周转,因款项属于信用卡资金,本息等所有费用均由宋某承担,还款日前宋某确保信用卡无任何欠款”。宋某使用许某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但未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和逾期还款利息,许某向宋某追讨所欠款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结果经检察监督,法…

基本案情

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许某借款,出具的欠条载明:“宋某向许某借款用于周转,因款项属于信用卡资金,本息等所有费用均由宋某承担,还款日前宋某确保信用卡无任何欠款”。宋某使用许某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但未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和逾期还款利息,许某向宋某追讨所欠款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检察监督,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额度是银行信贷资金,出借信用卡供他人使用,本质就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本案中,许某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给宋某使用,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其与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主动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故法院判决由宋某返还许某借款的本金。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信贷日渐普及,信用卡的使用已融入日常生活,在实践中,出于人情或牟利等原因,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给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金融监管规定,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给他人的,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不受法律保护。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参与民间借贷应使用自有合法资金,违法套取信贷资金转贷,不仅直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亦会严重损害出借人自身权益。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将面临征信受损的风险。当出借人存在转贷牟利的目的,高利转贷且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数额,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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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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