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戒暴力犯罪,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依法惩戒 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 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段某(男,17岁)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贺某某“看不顺眼”为由,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殴打贺某某。后因有警车经过,段某等人逃离现场。经…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依法惩戒 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 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段某(男,17岁)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贺某某“看不顺眼”为由,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殴打贺某某。后因有警车经过,段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贺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3年2月22日,江西省萍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段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段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惩戒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段某犯罪时虽系未成年人,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段某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随意殴打被害人,案发后未予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且有盗窃等劣迹。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段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二)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件办理时发现,未成年人使用自行购买获得的非管制器具伤人并非个例。经梳理近三年全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用折叠刀、甩棍、金属棒球棍等器具致人伤害案件44件,导致1人重伤、4人轻伤、18人轻微伤,相关器具大多从五金店、超市等场所购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年龄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有明确规定,但对“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以下简称“危险器具”)的界定不明晰、监管部门不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经充分论证认为,应综合考虑器具的材质、构造、功能用途、物理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判断是否属于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监管,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6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明确监管职责,聚焦危险器具销售环节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强化部门协同。
(三)促推开展专项整治。检察建议发出后,萍乡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规范经营告诫书,线下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册,在3889家商户醒目位置张贴“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危险器具”专题海报,明确要求经营者履行购买者年龄查验义务。为深化检察建议效果,市检察院向市委政法委呈送书面专题报告。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签《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器具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危险器具的范围界定、执法标准、监管方式,建立会商研判、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行政监管、司法办案、普法宣传、行业自律”紧密衔接、联动共治的工作体系。之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对校园周边文具店、五金店、超市等场所进行50余次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办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后实施的治安行政案件4件,对7家经营主体予以警告或训诫,并组织相关行业开展警示教育。2024年9月以来,萍乡市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持危险器具暴力犯罪的审查逮捕人数同比下降52.4%、审查起诉人数同比下降60.7%。
【典型意义】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保护性条款。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促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标准和管理机制。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认定和管理问题,采取“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方式,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界定危险器具范围,明确监管责任,出台规范文件,实现从个案办理、类案预防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延伸,一体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