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商品用消费积分抵扣部分价款,可按其售价认定价值 ——周某与某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周某入住某酒店期间将一件品牌真丝衬衫交至该酒店洗衣房进行干洗,并在洗衣单上注明“低温”。所洗衣物送回后,周某发现该衬衫纽扣被腐蚀、发生褪色等毁损情况。该衬衫系周某在某商场购买,购物小票载明:“应付金额2610元,收款金额2610元(包含:微信支付660元,扣减消费积分1950元)。”因与某酒店协商赔偿未果,周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提供干洗服务,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周某送交干洗的衬衫出现纽扣腐蚀、褪色等损毁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衬衫部分价款系用周某在某商场累积的消费积分抵扣,经某商场确认1积分=1元,可在该商场冲抵现金使用,该消费积分虽不属于法定货币,但具备在该商场内充当商品兑换媒介的功能,具有价格衡量的作用,其财产属性仍应予以法律保护,故案涉衬衫购买价格可认定为2610元。结合该衬衫购买日期、折旧、残值使用等情况,判决某酒店赔偿周某损失15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经营者为了增加顾客黏性、吸引消费者,推出消费积分活动。本案系涉及使用消费积分折抵现金购买商品后,发生商品损害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中,人民法院基于消费积分具有的价格衡量作用和财产利益属性,准确认定消费者用消费积分抵扣价款商品的价值和损失赔偿数额,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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