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园受伤未达伤残,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法院判了!

孩子在校期间被同学拉扯摔倒致牙齿损伤,虽未达到伤残等级,但需长期修复,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罗某、周某1、周某2均系永州市零陵区某小学在校学生,事故发生时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日课间,周某1、周某2在学校走廊多次拉扯、拖拽罗某,事发危险行为持续数分钟,涉事小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致罗某摔倒受伤,造成两枚上前牙冠折、下唇贯穿伤。经司法鉴定,罗某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其受损牙齿需行根管治疗+桩冠修复,单枚费用2400元,2枚合计4800元,更换周期10年左右,预计修复6次。罗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零陵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1、周某2的共同侵权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无个人财产,故由其监护人履行赔付义务;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双方争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罗某受伤时年仅10周岁,正处于身心发育关键阶段,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后续需长期周期性修复,对其生理功能、容貌外观及心理健康已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法院最终依法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纳入总损失范围。二审维持原判。

1.精神损害抚慰金赔付,不以伤残等级为唯一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伤残等级是判断精神损害程度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标准。尤其是未成年人,其正处于身心发育关键阶段,即使损伤未达伤残等级,只要损害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性,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依法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校园伤害案件各方责任边界需依法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学校应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守护未成年人在校安全;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既要规范孩子自身行为,也要教会孩子自我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法律重点保护,权益受损时,监护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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