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依法惩治医保基金领域职务犯罪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12-12)法治资讯113
       【关键词】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医保基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出生,原系山东省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 (一)贪污罪 2016年3月至2017年…

       【关键词】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医保基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出生,原系山东省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
  (一)贪污罪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代某某在担任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报销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的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共计41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款37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4万元。
  (二)受贿罪
  2020年9月至2024年10月,代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承揽、软件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
  (三)挪用公款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代某某在担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先后多次挪用某中心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的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46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已归还,共获利10万元。
  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2025年1月24日,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14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以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代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理情况】
  本案中,司法机关针对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支付主体不清,可能影响部分款项性质等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来源和补偿流程等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大病医疗保险保费由医保部门统一收取后,与财政补贴共同构成医保统筹基金,且由医保部门以单位名义购买,商业保险公司补偿款也由医保部门作为投保方获取,具有公款性质。代某某在贪污罪、受贿罪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在挪用公款罪中具有坦白、归还全部涉案款项、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根据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提起公诉、作出判决。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医保基金监管、报销审核等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医保管理部门升级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加大基金使用稽查力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医保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开展行业整顿,加强执法检查,并移送医保基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典型意义】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及规范使用,直接影响国家医保体系的正常运转,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司法机关全面审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财产属性,实现对代某某犯罪的依法严惩,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医保基金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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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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