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与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10-28)法治资讯184
【关键词】借(冒)名贷款  融合履职  弱势群体保护  检护民生【基本案情】杨某甲等人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某商业银行贷款逾期后无力偿还,该银行工作人员许某某让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找人办理借名贷款手续,承诺借名贷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再找他人继续办理借名贷款手续。刘某诱骗河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张某某、某科技学…

【关键词】

借(冒)名贷款  融合履职  弱势群体保护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杨某甲等人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某商业银行贷款逾期后无力偿还,该银行工作人员许某某让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找人办理借名贷款手续,承诺借名贷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再找他人继续办理借名贷款手续。刘某诱骗河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张某某、某科技学院学生杨某乙到该商业银行办理借名贷款担保手续。2016年12月13日,许某某办理了张某某、杨某乙等人与该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手续,并让张某某、杨某乙在空白的借款申请书、客户提款申请书及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其后,许某某填写了虚假的借款事由,当日,将该笔贷款16万元发放到由许某某实际控制的张某某银行卡后,又转入该商业银行贷款扣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他人逾期贷款。

2019年7月,某商业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某、杨某乙等人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偿还16万元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9年10月1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在杨某乙未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调解结案,调解书确定张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某商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杨某乙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1年8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为消化逾期不良贷款,用贫困、低保、五保、残障和在校学生等社会特殊群体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贷款管理办法,严重危害金融安全。该院自2022年3月起研发借(冒)名贷款类案监督模型,在总结梳理、提炼完善借(冒)名贷款类案监督规则要素的基础上,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信息数据,筛选推送案件线索203条,其中涉及在校学生借款线索15条。

调查核实。针对发现的线索,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从三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比对银行借款数据,查明张某某、杨某乙系在校学生以及其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在某商业银行借款16万元等信息。另查明,同日,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将该16万元贷款又转入该商业银行贷款扣款专用账户,偿还了其他人贷款。综合以上数据分析,许某某为张某某办理的贷新还旧借款,是借用张某某名义办理的借款,实际用款人应为他人。二是通过查询刑事检察案件数据信息,发现为张某某、杨某乙等人办理金融借款的客户经理许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在另案中为许某某提供借款户头的社会人员刘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调查询问许某某、刘某,其二人承认在社会上找借名“户头”,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事实。三是调取某商业银行贷款档案资料、凭证,以及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向张某某发放16万元贷款相关证据,查明了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2016年12月21日、2017年4月17日、4月23日,分3次将该笔贷款用以偿还了杨某甲等人在该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合计14万余元,以及剩余款项由许某某支取的事实。四是询问法院原承办人,查明了其明知杨某乙未到庭参加调解,仍违法调解结案的事实。

监督意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商业银行隐瞒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系被借用户头为其他实际借款人借新还旧的事实,以借款本金16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内乡县人民法院仅依据某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还款手续证明材料,在未审核该笔借款相关银行流水凭证以及杨某乙缺席的情况下,调解让张某某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责任,杨某乙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调解程序违法。2023年10月16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许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监督结果。2024年7月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某商业银行请求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4万余元和杨某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某商业银行上诉后,2024年8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原审调解书和再审判决书,驳回某商业银行起诉,将案涉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正在侦办中。

类案监督。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借(冒)名贷款类案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供延伸服务。向前延伸至金融机构贷款发放阶段,金融机构利用该监督模型,提前对比贷款人信息,对借款人、担保人资格进行识别,预防借(冒)名贷款发生。扎实推进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审批合法合规,为稳健高效经营金融资产提供保障。同时,向后延伸至人民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阶段,法院利用该监督模型,对存在借(冒)名贷款风险的案件精准识别,避免出现借(冒)名贷款类错误裁判、执行案件,促进民事裁判和执行公平公正。

【典型意义】

(一)聚焦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将检护民生落实落细。依法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为被借(冒)名贷款的低保、五保、残障、在校学生等受害者解除了困境,避免其财产权利和名誉权利受到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以大数据监督模型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涉金融机构的借(冒)名贷款会放大不良贷款风险,危害地方金融安全。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研发应用借(冒)名贷款类案监督模型,通过比对碰撞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数据、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数据与模型预警库信息,监督纠正金融借款领域借(冒)名贷款案件,助力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安定。

(三)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监督,发挥监督合力。实践中,借(冒)名贷款易引发违法犯罪及社会安全稳定问题,多数案件在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上呈现刑事、民事、行政多方面、多层次交织的特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注重与刑事检察部门在数据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积极衔接,实现惩戒金融领域违法犯罪与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双向整合、协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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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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