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10-20)案例分析179
【简要案情】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其捏造、拼凑的文章,传播全国多地21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不实负面消息,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主动联系企业索要钱财,或…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其捏造、拼凑的文章,传播全国多地21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不实负面消息,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主动联系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主动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费用则拒绝删帖并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钱财,非法获利共计55万余元。其间,黄某某妻子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12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6万元,责令黄某某、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引导侦查,确保办案质效。针对黄某某与部分被害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提取黄某某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被害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相关信息的具体时间、内容,以及黄某某与被害企业关于删除此类文章的交涉情况等证据,用以证实黄某某在发表虚假文章时或之前就已产生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害企业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同时,重点审查黄某某收取赃款账户,全面梳理收款明细,充分研判是否存在未报案被害企业,依法准确认定黄某某犯罪金额和危害后果。

深挖案件监督线索,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黄某某之妻吕某某提供账户接收敲诈勒索赃款,逐笔梳理吕某某账户转账记录,补充查明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收取赃款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共犯对吕某某依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其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其为从犯,考虑其还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网暴”伤企犯罪行为。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转载涉企文章,散布传播涉企虚假负面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和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利用网络敲诈敛财的“网暴”伤企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信誉和利益的司法保护。

积极参与“网暴”伤企行为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依托,深入剖析“网暴”伤企案件的发案原因以及背后的社会治理难题,主动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完善网络违法举报渠道,持续加大网络涉企信息内容管理力度,及时有效遏制“网暴”伤企违法犯罪行为,以清朗网络空间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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